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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英美法系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国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后扩大到英国殖民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1]中文名英美法系外文名Common Law System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目录1立法精神2司法体系3法系应用4法系区别立法精神播报编辑根据当地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司法体系播报编辑(一)法院组织1.英国上议院曾经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2009年成立英国最高法院。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法系应用播报编辑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法系区别播报编辑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地区有中国内地,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联邦国家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2]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中国大陆会实行普通法系制度么? - 知乎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中国大陆会实行普通法系制度么?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中国大陆会实行普通法系制度么?关注者154被浏览135,61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8​添加评论​分享​15 个回答默认排序蔡燊撤!​ 关注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有人称 普遍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common law family.2.法律渊源只是两者本质区别的一个表现,绝非内核。如,美国的成文法典同样卷帙浩繁,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梅里曼语),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如是、反过来,德国私法同样受判例实践的强大影响(福克斯语)。而且此处的判例实则指的是从一个个具体判例中抽象出来的 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绝不是判例本身。因为是法官写的判决书,故有 法官造法 的说法。3.核心特质庞德:普通法系更擅长解决单个的实际纠纷、大陆法系更青睐抽象体系的建构。4.我的理解: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其实是两种文明状态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创造方式和认同态度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实践,用于解决实际纠纷,所以法官的意义重大。背后的法哲学思想是实用主义。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认为谁会掌握绝对真理,一切意见在思想市场中检验。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扬,德国人给法律注入严谨的理性主义风格,意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世界。背后的思想就是法教义学了。所以法学和法学家对于大陆法系意义重大,而法官显得不太重要。5.其实我还想表达的是!两者其实可以对应起中国传统儒家中知行的关系。英美认为知难行易、欧陆觉得知易行难。接下来我们中国人是否真的能够知行合一呢?拭目以待咯^_^6.所以,英美法学院其实学习的是来源于实践的包罗万象的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学。。。所以人家那么累、我们的法学院才是真的法学院咧^o^发布于 2015-02-16 22:21​赞同 117​​10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薛大壮​​CPA 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持证人​ 关注本质区别就是政治权力体系上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权力集中,普通法系国家权力分散。这里说的权力集中与分散不是说三权分立这一类,主要是指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中央取得对地方势力的绝对权威,中央令行禁止,就必然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如果中央孱弱,地方坐大,则会实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制度内容上的表现,是习惯法的地位问题。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普通法,就是习惯法。通过司法案例的方式,将地方社会事务运行中的习惯,直接上升为法律,赋予了地方巨大的政治权力。大陆法系就是法典法系,强调中央的意志高于一切,中央的决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通行全国。具体的请看本人之前写的文章。采用何种法律体系,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分配情况。对比英国和西班牙,这两个国家处理地方分离主义势力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不同法系的区别。英国采用普通法制度,西班牙采用大陆法系制度。面对苏格兰的独立要求,英国直接让它进行独立公投,如果公投通过就走,公投通不过,就留下来。像是两夫妻离婚一样,你要真想走,你就走吧,我不留你。而反观西班牙,面对加泰罗尼亚的独立要求,西班牙政府的态度是,我去你×,直接解散地方议会,逮捕地方领导人,接管地方政府。硬气的不行,完全一副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的态度。大英帝国这么拉跨,说白了就是中央政府不行,主要是军事能力不行,不能打垮地方势力。主要还是中二青年数量不足,没有打穿地球,称霸宇宙的野望,和这种生死看穿,不服就干的大佬的气魄,像是老太婆过日子,过一天算一天。说到底,就是没有理想。人没有理想,就是一滩烂泥,国家没有理想,那就生长出了普通法,这么一个妖孽一样的制度。说普通法妖孽,主要表现在法哲学和法律主要制度上面。普通法的通行的法哲学,是自然法,经典表述是,法律是发现的,不是创造的,这一类的话。这种观点实在是,不可接受。怎么,世界不是大人物,不是伟人创造的吗?伟人在北海画了一个圈,神话般的崛起座座城市,世界难道不是这样运行的吗?你们英国人是要闹哪样?这种法哲学,天然否定了理性主义,否定了人是世界万物的主宰,这一根本宇宙真理,也否定了宇宙伟人、超级英雄的存在。对于爱好和平,秉持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内的中二青年来说,完全不可接受。马克思马老爷子不是已经发现了世界的真理了吗?按照真理来套法律,不就行了?还要发现什么法律?马老先生说了,法律就是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然法这种东西,就是不可知论的产物,是邪说。所以美国这种国家,盛行各种末日论。人人忧心忡忡,想着明天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干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事。像我国这种社会主义文明国家,就不会这样,未知生焉知死。先过好现在吧,那管以后怎么样?伟人说了,以后就是共产主义,我们不去担心。另外,在法律的主要制度上面,两种法系存在明显的区别,核心是普通法系没有大陆法系里的各种先进的法定要求,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定、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行政法中的诉权法定等等。因此,对于讲究逻辑思维的中二青年来说,普通法的混乱的产权制度,就不可接受。什么叫现实利益,什么叫未来利益,什么叫限嗣所有权,什么叫终身所有权?普通法居然没有物权法定,你知道吗?人家的所有权是相对权,你敢信吗?今天我想要一种所有权,明天我就可以创造出来。人家无限地扩张言论自由,各种处分财产的行为,都可以是言论自由的范畴,比如,做蛋糕是言论自由,烧国旗也是言论自由,你能理解吗?把财产当作人格意志的延伸。一个人来到世界上要有财产,才能生活,但什么是我的财产?我的财产,普通法系国家关注的是“我的”, 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想卖就卖,想扔就扔,别人管不着,这样才算是我的。法律上叫排他性、可流通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关注的是“财产”,我能利用他带来收益,法律上叫使用、收益。普通法系的产权制度,特别强调排他的属性,著名的法律哲言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强调个人在私人财产上的绝对的地位,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扰。因此,普通法系,十分排斥共有的产权制度,按照著名的理查德 波斯纳的说法,财产共有和没有财产,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你不能排除别人的干预,凭自己的喜好做事。所以,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根本无法实行。普通法系国家天生与社会主义绝缘,永远只能停留在资本主义高级阶段,不能大踏步迈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你看,普通法系多么悲哀。编辑于 2022-02-20 17:04​赞同 17​​4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 知乎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常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哪些区别?关注者3,731被浏览1,763,47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55​8 条评论​分享​57 个回答默认排序王瑞恩​​2016 年度新知答主​ 关注昨天听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Paul Klaas教授的讲座,涉及两大法系的横向对比,我在这里归纳一下他的主要观点,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向大家阐释一下。首先,我们用一张表格来归纳一下几个主要的区别:然后,我再来具体解释一下:一、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行话,通俗来说,就是“什么才算是法律”。很多朋友都知道,英美法讲究判例,大陆法系讲究成文法,然而这里需要扫清一个误区:这绝对不是说英美法系就没有成文法典了。关注我的朋友们可能知道,我整天张口闭口就是“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这就是明尼苏达州成文法的汇编,涉及刑事、民商、行政等多个部门,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直接引用。这是随意截取的一段判决书,其中标蓝部分就是法院在引用大明律作为法律渊源,和大陆法系法院判决书类似。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中,会大量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上级法院判决书里的论证过程,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具有拘束力(称为Binding Authority),下级法院的论证不能与之相违背;即便是没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其判决书内容对彼此也具有一般的说服力(Persuasive Authority),也就是不一定要遵守,但可以用来支持自己的论证。在效力层级方面,英美法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而言判例是没有拘束力的,其效力弱于成文法。什么叫做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呢?以最近搞模拟法庭的一个题目为例:成文法有规定,警察搜查私人车辆必须得到车主(owner)同意,或者需要法院签发的搜查令,否则搜查所得证据违法,必须排除。问题来了 -- 如果有人涉嫌用租来的车贩毒,那么警察要搜查,需要征得谁的同意呢?理论上来说,租车来开的司机不是“车主”,真正的车主是租车行。但根据第六巡回法院的一个判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可以认定车辆的实际驾驶者在此类问题中有类似车主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对“车主”一词做出了扩大解释(参考United States v. Smith, 263 F.3d 571 (6th Cir. 2001).)这样的判例,对于第六巡回法院的下级法院来说,就相当于法律条文,必须遵循。法官不但能解释法律,而且能够创造法律。在我国,类似的解释是靠司法解释来实现的,而不是法院判例。二、论证方法英美法系的判决书,往往采用“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例如,在上面这一段判决书中,法官引用了多个判例,来论证自己对法律的解读符合现在的主流趋势。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chain cite”,可以理解为“一连串引用”,就是说像这样连续引用多个类似的判例来说明一件事情的。(现实中,这一做法极大地加重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例如,以“故意杀人是犯罪”作为大前提,结合“某甲以杀人的故意拿刀捅某乙,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的小前提,就能得出“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果换做欧美法系的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大概思路可能就变成了“在之前某丙杀人案中,丙也是故意用刀捅死了别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中甲罪名成立”。三、审判权以美国为例,在制度设计上法官和陪审团是有分工的,陪审团被称为“事实认定者”(fact finder)。甲乙两人斗殴,两人都说是对方动了手,法官说了不算,陪审团有最终的发言权,这既是在认定事实。法官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陪审团已经认定了的事实,向陪审团说明相关法律(叫做jury instruction),帮助陪审团做出决定,或者在陪审团的决定明显违法时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认为无罪的,法官不能改判)。尽管法官能够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但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这就是双方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分工。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有的国家也有陪审员,但陪审员和法官并没有像这样在职权上做出分工。以我国为例,判决书上独任庭/合议庭会说“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这里并没有区分由谁来认定事实,陪审员和法官是共同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工作的。四、证据来源还是以美国为例 -- 美国法庭对于人证有一种执着的偏爱,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称得上独树一帜。例如,传闻证据(“hearsay”)原则上不得被采纳。这里的“传闻证据”不能简单等同于我国的“传来证据”,而是值得一切在法庭之外发表的言论。背后的道理是:必须要让证人亲自来到法庭,当面做出陈述,才能让陪审团和法官对证言的可信性做出判断。这样一来,证人的神态和语气,都被放到了聚光灯下接受最为挑剔的检验,双方律师都会花时间帮助己方证人做准备,也会在交叉质询中设法刁难对方证人,让其在压力下做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削弱证言的可信性。像这样围绕证人进行的白刃战,经常能产生戏剧化的结果。例如,上图中就呈现了OJ辛普森在法庭上试戴在凶案现场发现的手套这一幕:大家惊讶地发现,这双浸透被害人血液的手套对辛普森来说太小了,套上以后手指根本没法屈伸。面对陪审团和镜头,辛普森尽情展示着自己费劲戴手套的窘迫样子,只差大声喊出来“太小了!戴不上!” 这可能是历史上辩护律师团队给证人设计的最华丽的一次表演了。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于证人的作用持较为保守的态度,普遍允许用书面的证言来替代当庭作证,而且法官除非万不得已,很少会采取强制手段令证人到庭。在我国,口头证词的效力要弱于物证,《人民的名义》里面候检察官强调“零口供断案”,就折射出司法系统对口供的不信任。五、审判模式有一种观点,认为英美法系的审判是“对抗制”,双方律师捉对厮杀,法官暗中观察;而大陆法系的审判是“究问制”, 由法官控制辩论的争议焦点,推动诉讼进程。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不完全正确:英美法系中,法官也可以向律师发问,要求其对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并引导双方围绕特定问题进行论述;而大陆法系中,律师在法庭上也有相当的自主权,不是被动地回应法官的问题。诚然,两个法系中律师的自主权大小还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的律师更加能够主导调查取证的过程。由于个人经历有限,不敢对实务中的情况妄加揣测,在这一部分就抛砖引玉,希望有前辈能够补充了。--当然,这里说的区别,只是泛泛而谈,万事万物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两大法系的理念也有重合之处。例如,法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以判例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再例如,我国前些日子也在探讨在判决书中加入对相似案例的检索和归纳。彼此吸纳对方的有点,互相借鉴,才能推动法律的发展进步。编辑于 2017-10-04 08:34​赞同 3585​​18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下面是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分布图,来源于维基百科↓ _ ↓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海洋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屎黄色是伊斯兰法系;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系涉及历史、文化、信仰立场、社会背景等,从本质到理念上均有较大差别。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在今天来看,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因此作为罗马法直接继承者的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基础。「公法」与「私法」分得极为清晰,对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有约束规定。同另一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点是具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所以大陆法系又称民法(Civil)法系。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举个栗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上图中标示为灰色的国家采用的就是混合法系。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另外还有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为依据,在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中实行。我国古代实行中华法系,其主要在汉字文化圈内实行,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精神,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清末面对西方文化的洪洪巨浪时,中华法系宣告解体。我不是专业学这个的,查查资料学习了一下来回答这个问题,个人水平有限,有错误希望能指出并谅解。编辑于 2013-12-21 19:08​赞同 2014​​12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世界五大法系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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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法    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世界五大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等起源时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目录1法系的含义2法系的特点3中华法系特点4印度法系特点5大陆法系特点6英美法系特点7伊斯兰法系特点8大陆与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系的含义播报编辑法系指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法系的特点播报编辑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中华法系特点播报编辑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和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这四个特点又可以整合为如下的五个基本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2.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3.朝廷(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在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地方各级封建领主也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4.存在豁免与议罪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或特定的人减轻或免予处罚。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才能卓越的人)、议功(功勋卓著的人)、议贵(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减轻或免予处罚。在封建时代主要体现在,对官僚、贵族的豁免议罪,良、贱同罪异罚。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这种豁免与议罪制度有很强的不公平特征。5.诸法合体,行政下派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印度法系特点播报编辑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而为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大陆法系特点播报编辑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下: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英美法系特点播报编辑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伊斯兰法系特点播报编辑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又称阿拉伯法系。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教法学是著名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法原理的解释和发展,实质上也就是为疆域扩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阿拉伯原有习惯是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古老观念和处理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习惯。在这些习惯中,只有与伊斯兰教义不相抵触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兰教义中的才继续有效。伊斯兰法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穆斯林义务。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义务,穆斯林一词意即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执行5种善功,即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见伊斯兰教)。2.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权。后期,土地占有者的权力逐渐扩大。麦加城及其邻近地区是圣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该地居住。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者如果皈依伊斯兰教,可以保留原有土地。3.债权法。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和因契约所生之债已经分开。以宣誓确认的诺言必须实践,食言者应以施舍赎罪,通常是释放1个奴隶、救济10个贫穷穆斯林、斋戒3天等。因欺诈、错误、强迫而缔结的契约无效。非穆斯林不能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奖励交易,禁止利息。4.家庭法。婚姻是一种契约,妇女不是缔约当事人,而是契约的标的物,必须由监护人代为订立;男方必须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血统近亲、乳母近亲禁止结婚。一方行为淫荡、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结婚。妻子应尊敬和服从丈夫,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丈夫不赡养妻子,妻子才可以请求离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内应仍居住原处,在此期限内丈夫可以与她言归于好;休妻可进行3次,第三次为永久离别。妇女应披长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显露身体面容;不能轻易和男人直接交谈。5.继承法。非穆斯林不能继承穆斯林的财产,除近亲属(包括妇女)外,盟友也可继承。每一继承人都有应得一定份额,若有其他继承人,这种份额依比例递减。遗嘱人只能处分其财产的1/3。6.刑法。保留了阿拉伯人原来通行的血亲复仇制度,若被害者近亲属同意,可缴纳赎罪金。杀害自由穆斯林所缴纳的赎罪金比杀害妇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兰法认为肉体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广泛采用。对奸淫罪规定罚100鞭,女奴减半;诬告妇女失贞罚80鞭;偷窃罪砍手;强盗罪断右手左足;酗酒罪罚80鞭。背教、叛乱、渎神等重罪处死刑(绞或斩)。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例如土耳其的凯末尔改革就曾宣布传统的伊斯兰教法无效。 [1]在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大陆与英美法系的比较播报编辑1.法的渊源不同。2.法的分类不同。3.法典编纂的不同。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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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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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Common Law)

目录

1 什么是普通法系

2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3 普通法系的特点

[编辑] 什么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美国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 。

[编辑]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英国、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也采用英美法。南非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物,斯里兰卡也有类似情况。菲律宾法也是一种混合体。但是,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体系。 

[编辑] 普通法系的特点

  普通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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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小爱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2月27日 18:16 发表

听了郎咸平在清华大学的演讲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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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你区分清楚了吗 - 知乎

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你区分清楚了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你区分清楚了吗旗渡法律翻译翻译有风险,旗渡更保险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 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其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其英文释义为:Civil law is a legal system originating in Continental Europe and adopted in much of the world. The civil law system is intellectualiz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oman law, and with core principles codified into a referable system, which serves as the primary source of law. The civil law system is often contrasted with the common law system, which originated in medieval England, whose intellectual framework historically came from uncodified judge-made case law, and gives precedential authority to prior court decisions.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它是指以英格兰中 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以 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现代它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其英文释义为:Common law is a body of unwritten laws based on legal precedents established by the courts. Common law influences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n unusual cases where the outcome cannot be determined based on existing statutes or written rules of law. The U.S. common-law system evolved from a British tradition that spread to North America during the 17th- and 18th-century colonial period. Common law is also practiced in Australia, Canada, Hong Kong, India,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Kingdom.如:1.The trust is a special legal system originating in England and widely used in the common law system, which then introduced to the civil law system gradually. 信托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系运用十分广泛,并逐渐被引入到大陆法系国家。2.Notwithstanding any duty otherwise existing at law or in equity, bu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4.12, each of the Partners and any Related Persons may engage in, invest in, participate in or otherwise enter into other business ventures of any kind, nature and description, individually and with other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he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and neither the Partnership nor any Partner shall have any right in or to any such activities or the income or profits derived therefrom. If the General Partner determines, in its discretion, that any proposed transaction contemplated by this Section 4.12(d) to which a Related Person would be a party presents a mater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nership, then the General Partner shall submit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to the Advisory Committee for approval.在现行普通法或衡平法规定的任何责任下,但又根据本条即第4.12条,每个合伙人和任何相关人士都可以独自或共同参与、投资或签订任何种类、性质和内容的合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或投资证券,以及本合资企业和任何合伙人都没有权利从事任何此类活动并从中获取收入或盈利。如果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本条即第4.12(d)条考虑到的任何交易提案(其中某一相关人士将成为参与方)会与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利益冲突,则普通合伙人应将交易提案提交至顾问委员会批准。(更多内容可查看https://www.qidulp.com/article/p/930)发布于 2021-06-17 18:13​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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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常识中华法系中国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目前中国(PRC或ROC)的法律: 哪些仍然遗存着中华法系的痕迹? 哪些是受了普通法系的影响?显示全部 ​关注者162被浏览481,159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5​2 条评论​分享​25 个回答默认排序于家浩奋斗在底层的法学狗​ 关注从学理上将,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法系是法制史研究上的一个历史遗留概念,大致是指民国前的中国法律状况。官方对中国的法系定义是社会主义法系,这个基本上是没有人当真的。也有很多朋友说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个混合法系,实际上也是对于比较法不是很了解,中国所谓的吸收英美法系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国际条约,如合同法对CISG的直接继受,有人觉得CISG是英语写的就是英美法了,这个逻辑实在讲不通,实际上追根溯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反而是大陆法系的产物,这一点可以研究一下英国十七十八世纪的海事法院。二是吸收了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国)的原则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度,那么这种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难去讲,只能说是我们以一个大陆法的思维和建构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那么这种吸收能否使我们变成混合法系呢?个人觉得很难这样说。所以,总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布于 2018-01-09 02:05​赞同 51​​7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周瀚律师​热爱地理和方言的法律人​ 关注2016年3月29日更新:看了下14年上半年写的答案,比较幼稚,不过好在充满理想主义气质。说个梗,近日corporate governance课上被老师取笑,说你们中国人的公司法一半抄的德国,一半抄俺们英国。当时想反驳却不知该说啥,总不能说咱还抄了美国、日本和台湾吧。。。复习合同法的时候,也发现国内合同法还有不少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模糊的地方。其实这些问题还普遍存在于各个部门法以及更下一级的规章上面。不过考虑到改革开放迄今仅三十余载,入世更是仅仅十五年的时间,这些立法空白或者模糊之处都是可以理解的。总的来说,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法律制度,一定是要为商业、贸易的发展而服务的,从这一点出发,可以想象,未来全球立法的上的统一化趋势还会加强。~~~~~~~~~~~~~~~~~~~~~~~~~~~~~~~~分割线~~~~~~~~~~~~~~~~~~~~~~~~~~~~~~~~~~~~没有邀请,抢答一下。要了解中国属于什么法系,首先必须弄清楚几个概念,以及中国近代法律现代化中重要的历史事件。以下几个概念如有兴趣可以看下百度百科。中华法系_百度百科大陆法系_百度百科英美法系_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系_百度百科1、中华法系已经随着清末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之后逐渐消亡。中华法系曾近与其他法系并立与世界,有过辉煌的历史。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近代法制的雏形(鄙人以为这标志着中国人对自己法律体系信心的崩溃,甚至是对民族文化也失去信心。)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简要概括,中华法系是这样的:形成于封建社会,深受儒家文明的浸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可以这样说,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借鉴了一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例如注重调解,我们有《人民调解法》,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调解,这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是不具备这样的特点的。2、大陆法系是相对于英美法系的称呼,其特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成文法、职权主义、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以判例进行审判。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例如现在我国台湾地区依然保留着中华民国六法全书这样的法律文本,具备深刻的大陆法系特征。然而,大陆地区1949年之后,开始全面学习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的法律体系,我们姑且称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质上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以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的法律制度。如果粗略的划分,我们依然可以把它并入大陆法系。3、及至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体系重新恢复和发展,我们在继承已有的苏联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兼收并蓄,大量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先后建立了基本的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引进的比较多。4、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一历史事件可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把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不可逆的拉入了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在我们的一二三产业承受外国商品、资本冲击的时候,我们国家快速地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商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民诉刑诉的修正、海商法、国际私法等等。中国人开始大量地与海外进行接触,也大量地引入英美法系、国际法的内容,以充实原本空白的国内法。5、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新出现的现象、社会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去调整,中国的法律以后将逐渐形成自身的特色。可以说旧的中华法系已然不存,新的中华法系远未确立,现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仅仅是以苏维埃大陆法系为基础,兼有西方资本主义大陆法系特征,承继传统中华法系部分法治理念,大量吸收英美法系的一个混合体。但,我辈应坚信,新的中华法系必将崛起于东方。正是:混沌待开元,中华复又兴。法治不可逆,何日执长缨。编辑于 2016-03-30 00:17​赞同 195​​39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普通法系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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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

/common-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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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引用

英国自11世纪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及仿效这一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法制的总称。

英文名称

common-law system

所属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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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从何而出?——一个简单概念的考证(下) - 知乎

普通法系从何而出?——一个简单概念的考证(下) - 知乎首发于第一案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普通法系从何而出?——一个简单概念的考证(下)一丁​刑法等 2 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考察了一下对于民国时期的法律人来说,他们眼中的英美法概念是如何的。而从现在法律人的视角看,我们会发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都近乎表达了同样一个意思。那么虽然说我们能找到英美法系系有学术传承的词,那么海洋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两个词又是怎样冒出来的呢?先说海洋法系,因为这个的历史并不算迟。因为至迟在1930年左右的《扬州中学校报》中就可以找到“海洋法系”的影子:”靠着不断的努力,海洋法系,居然和大陆法系并美,最近且有并架而上之趋势。“而同时代的同济法学院则是这样介绍自己的:“同济法学院为国内介绍大陆法系的唯一学府。(按世界法学系统分为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我国系属大陆法系。)”可见海洋法系在用法上是同大陆法系相并列,其表达的意思也不过是“英美法系”之意,但是通过频率来看,如此过于”意译“的用法并未被大规模采用,即便到今天也是如此。因此即便是陆地国家也可能采用”海洋法系“。但如果偏好雅译的话,那倒也能有追溯,至少海洋法系也是一个有历史感的词汇。那么现在,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个不太贴切的“普通法系”了,之所以说这样翻译不太贴切甚至比较牵强,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样容易让我们忘记其实英美法中还存在衡平法。并且就普通法系一词单独去检索,会发现在漫长的岁月中他几乎都没有存在过,甚至在有学术传承不断地台湾地区也没有被学者广泛使用。倒不如海洋法系还在一本学生刊物上留了个名。普通法系这个概念几乎是在80年代突然冒出来的,并且很巧,如果以人民日报为考察样本,其出现的次数和时间都同一个事件有关——香港回归。同时我们要注意到,自始至终,官方都没有放弃英美法系的使用,而是另外启用了普通法系概念。在八十年代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中有这么一点很关键,以至于到今天也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那么问题来了,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在当时的附件和后来的基本法,表述为“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那么自然,我们谈到法律时,不可能永远罗列出这么一大段。称之为英美法系,可以吗?我想恐怕不妥,作为甫将回归地区,在报道中不应该出现“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终审权也在伦敦,不在香港。“应予拨乱反正,恢复英美法系的本来面目”这样并不是特别适宜的语句。抑或是“香港继续实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这种甚至有些荒唐的句子。我想把英美法系一词“旧词新造”,或许是一个很大的政治智慧。发布于 2020-03-01 10:47​赞同 1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第一案来看看,第一个案例或许并没有那么不